2008年12月,乔某被调到农村商业银行工作,担任党委、董事长一职。根据时任农商行办公室主任袁某,2009年9月,行里准备选新的档案中心,乔某称他找到春秀一处商业楼适合做档案中心,让其与李某联系,后对房屋进行了实地考察。乔某让其起草承租该楼用作档案中心的文件在行长办公会讨论。不过行里很多领导不同意,并有领导还曾做过“认真研究,我行闲置的房产丰富,会计档案可在郊区的自有房产中考虑,不得对外承租”的批示,乔某让其再去和这位领导沟通。后在行长办公会上,才勉强通过这件事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单位及主管人员李某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,依法均应予以惩处。最终,市三中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,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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