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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婚前性行为的利弊分析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
  •   人类的性行为有其自然性。“食、色性也”,“年壮则慕少艾”,这是人的天性。青少年到了青春发育期以后,有了性兴趣和性欲要求,于是想实现这种要求,是无可厚非的。婚前性行为有时会给青少年带来心理创伤,但是正如金西所说的,问题并不在于婚前性行为本身,而要看发生在什么人身上,更重要的是社会对此抱什么态度。

      人类的性行为除了自然性以外,还有社会性。婚前性行为绝不是个人的私事,绝不只是逞一时之快,它至少会影响对方,甚至影响后代,还会影响社会秩序。因此,不能只凭性本能行事,要自控,要考虑后果,性行为是一种责任行为,当青少年在心理成熟程度上、在生活能力上还不能对这种行为负责时,就应该尽量避免发生这种行为。正如琼瑞尼丝所说的,“或许你应该以心理尚未准备好而不是以不想要的态度考虑延迟,而且是当你们本身和你们之间的关系真的都已准备好的时候,才发生”。

      事实的确如此,许多男女青少年由于过于年轻,心理很不成熟,往往不能正确地对待和处理婚前性行为所引起的影响学习、人际关系的变化以及怀孕等问题。。现代科学的确能成功地把和生殖分离开来,但是青少年或是由于不掌握避孕知识,或是虽掌握了知识但不能实际应用,因为婚前性行为大多是偶发的,没有准备的,而不是的,如果一旦在人际关系或怀孕等问题上发生了问题,就像长堤决了口,后果将难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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